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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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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第8條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政黨、聯盟之順序號次,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於候選人 名單公告三日前公開抽籤決定其號次。 前項政黨、聯盟號次之抽籤,應由監察人員在場監察,並由政黨、聯盟指 定之候選人一人親自到場抽籤,政黨、聯盟未指定或指定之人未親自到場 參加抽籤或雖到場經唱名三次後仍不抽籤者,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代為抽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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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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