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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38條

零售商請准廢業或撤銷許可時,專賣機關應為左列之指示: 一、停止配售之期日。 二、餘存菸酒之處理方法。 前項餘存菸酒,專賣機關或配銷機構得予收回,並按收回時之零售價格扣 除佣金發還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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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