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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0條

本部對於第七條之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發給設立許可文書;認為有 違背法令或不合法定程序者,應敘明理由駁回之。但其情形得補正者,得 通知限期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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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