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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2條

本準則所稱財團法人,係指本部許可設立之鐵路、公路、郵政、電信、航 政、港務、民航、氣象、觀光及其他有關交通業務之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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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