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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6條

有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其代表政府之董事、監察人之年齡,不得超過六 十五歲;其總經理、執行長、總幹事及一般職員年齡之限制亦同。 前項董事、監察人因業務需要,事先送請本部核可者,得延長至六十八歲 。 本準則施行前已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目前其董事、監察人之年齡,已超 過六十五歲者,得繼續任滿本屆任期,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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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