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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8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為主席。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所得選票最多 之董事召集之。 每屆第一次董事會應於改選後十五日內召集之。但董事係於上屆董事任滿 前改選者,應於上屆董事任滿後十五日內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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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