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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9條

申請財團法人之設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設立目的不合公益或非關交通業務者。 二、捐助章程中規定以財產之一部或全部,或解散時之賸餘財產歸屬任何 自然人或營利團體者。 三、捐助財產不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者。 四、章程內容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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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