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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22條

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前補選,或任期屆滿後改選,均應於改補選後三十 日內檢具同意書、董事會會議紀錄及身分證明文件,報請本部許可後,向 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董事、監察人在任期中補選,均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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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