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 第31條

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31條

受設立許可財團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不遵本部監督之命令,或妨礙檢查 者,本部得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法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本部 得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 處置。
AI 白話解釋
← 第30條看 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第3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