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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9條

董事會之決議除法令、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及出 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其會議紀錄應於會後一個月內送本部備查。 前項會議,董事應親自出席,若有特殊事由,得委請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但每名董事以代理一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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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