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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3條

財團法人之董事會以七人至二十三人擇定一單數之董事組成之;其中三分 之一以上應具有從事交通業務工作經驗,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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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