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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28條

本部為瞭解財團法人之狀況,除就前條規定之書面報告定期查核外,並得 隨時通知其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或派員檢查下列事項: 一、設立許可之業務計畫辦理狀況。 二、組織運作及設施狀況。 三、年度重大措施。 四、財產保管及運用情形。 五、預、決算等財務狀況。 六、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職員報酬、薪給之狀況。 七、公益績效。 八、歷次董事會會議紀錄。 九、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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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