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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29條

財團法人應於其主事務所備置下列文件,隨時供本部檢查: 一、捐助章程或其遺囑影本。 二、董事名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冊。 三、法院核發之法人登記證書。 四、最近十五年董事會議紀錄。 五、財產目錄及最近五年預算書、決算書、及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 六、最近五年之帳簿及最近三年之相關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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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