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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 第23條
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23條
財團法人應以捐助財產孳息、捐贈及承辦業務所得辦理各項業務,非經董 事會決議及本部許可,不得處分捐助財產。 處分捐助財產取得之對價或所得,應於一年內移轉為財團法人捐助財產之 一部,並應於轉帳之日起三十日內為變更登記。 除經專案許可外,財團法人獲捐贈之款項或承辦業務所得之結餘,應轉入 捐助財產或存入專戶;非經專案許可,亦不得動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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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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