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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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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30條
財團法人董事會因發生重大糾紛,或無法召開會議時,本部得限期命其整 頓改善;逾期不為整頓或整頓改善無效時,本部得依捐助章程所定資格選 派新任董事補足原任期,完成整頓,或申請法院變更其組織,或為其他必 要之處分。財團法人董事或監察人經本部依民法
第三十三條
第二項規定請 求法院解除其職務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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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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