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 第8條

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8條

捐助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目的、名稱及事務所所在地。 二、捐助財產總額、種類及現金數額。 三、董事名額、資格、產生方式、任期、任期中出缺補選 (派) 及任期屆 滿之改選 (派) 事項。 四、董事會之職權、組織及其運作方式。 五、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產生方式、任期中出缺補選 (派) 及任期屆 滿之改選 (派) 事項及其職權。 六、捐助財產之保管運用方式。 七、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八、會計制度、會計年度之起訖期間及預算、決算之編送時限及對象。 九、解散或撤銷許可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十、定有存續期間者,其期間。 十一、第三十條規定之主管機關監督重大糾紛之事項。 有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除前項規定外,並應載明其應由政府指 派或改派之董事、監察人員額及其方法。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