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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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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27條
財團法人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上年度業務報告書及決算 書報經董事會同意,其決算書並應委託會計師審查簽證後,出具查核報告 書,送本部查核。 財團法人應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將下年度之業務計畫及預算書 ,送本部查核。 前二項之決算書及預算書應包括資產負債表、餘絀計算表、資金運用表、 財產目錄及有關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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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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