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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7條

董事會議分為下列兩種: 一、常會:每半年至少舉行一次。 二、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董事長 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須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 之通知時,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本部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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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