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董事會對於下列事項,非經董事名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
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及本部許可後,不得為之:
一、章程變更。
二、申請貸款。
三、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四、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五、董事、監察人之任免。
六、投資相關聯事業。
前項決議事項於報請本部可後,依民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向法院辦理變更
登記。
第一項第一款章程變更,如有民法
第六十二條及六十三條之情形,本部得
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第一項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前十日內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報請本部
備查,本部得派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