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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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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26條
財團法人應於章程中訂定其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之起訖以曆 年制為準,其會計制度並應送本部核備;並設置必要之帳簿,經費收支須 有合法憑證,以供本部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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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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