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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法第九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所定縣 (市) 政府掌理之兒童福利事 項、辦理之兒童福利措施及應自行創辦或獎勵民間辦理之兒童福利機構, 直轄市政府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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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