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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依本法安置之兒童及其家庭,應進行個案調 查、諮商,並提供家庭服務。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本法處理兒童個案時,兒童戶籍所在地主管 機關應提供資料;認為有續予救助、輔導、保護兒童之必要者,得移送兒 童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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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