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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令兒童福利機構限期改善者,應填發通 知單,受處分者接獲通知單後,應提出改善計畫書,並由主管機關會同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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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