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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建立之個案資料應記載左列事 項: 一、兒童及其家庭概況。 二、個案輔導之目標、策略、步驟與時間表。 三、有關個案觀察、訪視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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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