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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32條

少年法庭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命責付、收容兒童於主管機關或兒 童福利機構,或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安置於兒童福利機構或寄養 家庭執行感化教育時,得指定觀護人為適當之輔導。 觀護人應將輔導或指導之結果,定期向少年法庭提出書面報告,並副知主 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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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