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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二條第三項、第七條第六款、第八條第四款及第二十六條第四款所 稱殘障兒童,係指依殘障福利法領有殘障手冊之兒童。 依本法第二條第三項建立殘障兒童指紋資料之管理規定,由中央警政主管 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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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