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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七款所稱無依兒童,係指無法定扶養義務人或遭依法令或 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之人遺棄,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 保護之兒童。 本法第十三條第七款所稱棄嬰,係指前項未滿一歲之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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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