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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 ,係指兒童之家庭發生不可預期之事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兒童無法 獲得妥善照顧者而言。 前項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由當地主管機關認 定之;必要時得洽商有關機關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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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