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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二條所稱早期療育服務,係指由社會福利、 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依發展遲緩之特殊兒童之個別需 求,提供必要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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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