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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二條所稱發展遲緩之特殊兒童,係指認知發 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 異常或可預期會有發展異常之情形,而需要接受早期療育服務之未滿六歲 之特殊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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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