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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第六款、第七款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安置兒童 ,應循左列順序為之 一、寄養於合適之親屬家庭。 二、寄養於已登記合格之寄養家庭。 三、收容於經政府核准立案之兒童教養機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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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