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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九 條、第四十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人,係指與兒童有 直接利害關係之人。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利害關係人,由主管機關認定之;本法第二十七條 第四項、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之利害關係人,由法院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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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