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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政府應培養兒童福利專業人員,得由中央主管機 關商請大專院校相關科系培植,並得規劃委託有關機關選訓。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定期舉行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係指每年至少一 次,由省 (市) 主管機關舉行職前及在職訓練,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 關舉辦托兒機構保育人員在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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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