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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施予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之兒童,逃離 安置之場所或專門機構時,該場所或機構之負責人應立即通知警察機關協 尋,並報告當地主管機關。逃離期間不計入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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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