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利用許可有下列各款之一變更者,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應檢具相關資料共同向本部申請變更:
一、再利用機構所收受之再利用數量。
二、事業廢棄物進廠管制方式或允收標準。
三、進廠事業廢棄物之貯存容量。
四、再利用流程或設施。
五、再利用作業期程。
六、再利用後事業廢棄物清理方式。
七、產品名稱、用途或品質標準。
八、產品檢驗項目、方法或頻率。
九、產品貯存方式。
十、停(歇)業時未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
十一、產品庫存量超過貯存容量時之處理計畫。
十二、其他經本部規定事項。
試驗計畫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至第十二款之一或試驗計畫之試驗期間變更者,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應檢具相關資料共同向本部申請變更,並依
第九條規定辦理。
前項試驗期間之變更,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