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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第9條
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9條
本部受理
第六條
之申請,其申請資料有欠缺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前項資料齊備後,本部得邀集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及相關主管機關進行實質審查,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勘查;申請資料依實質審查或現場勘查意見應補正者,本部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前二項申請人合計補正之總次數,不得超過三次。 申請文件經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申請文件補正之總次數逾前項規定者,本部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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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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