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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第26條
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6條
本部得委託相關機構輔導事業及再利用機構辦理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技術提升、技術轉移及其他相關事項,並協助再利用機構建立產品品質及技術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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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依本辦法規定檢具之證明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第2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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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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