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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第15條
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再利用許可之展延,由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檢具下列申請文件一式五份,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基本資料。 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申請意願書。 三、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包括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清除計畫及再利用計畫。 四、產品銷售紀錄。 五、其他經本部規定文件。 前項再利用許可之展延申請,其審查、補正及駁回,依
第九條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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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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