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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0條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對於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紀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申報: 一、屬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申報。 二、非屬前款所定事業,應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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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