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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7條

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 二、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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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