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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4條

再利用產品品質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公共工程施工規範;未訂定國家標準或公共工程施工規範者,優先採行國際標準;未訂定國際標準者,得採行相關產業公會制定之產品品質標準或經本部核發再利用許可或試驗計畫所載之產品品質標準。 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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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