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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2條

本部得派員或委託相關機構追蹤查核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情形,或要求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提供再利用有關資料及說明,其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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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