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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7條

依本辦法規定檢具之證明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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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