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第一項試驗計畫申請文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基本資料。
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申請意願書。
三、再利用運作計畫書。
前項第三款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
二、清除計畫。
三、再利用計畫,包括試驗數量、試驗期間、檢測及檢驗方式、再利用技術原理、設施及設備。
四、污染防治計畫,包括污染排放檢測及監測方式。
五、營運計畫,包含再利用產品品管及銷售計畫。
六、異常運作處理計畫。
七、緊急應變計畫。
八、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或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證明文件。
九、其他經本部指定事項。
第六條第二項檢具試驗結果,應包括本部核准之試驗計畫申請文件內所規定之運作、檢測及監測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