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第8條

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8條

第六條第一項試驗計畫申請文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基本資料。 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申請意願書。 三、再利用運作計畫書。 前項第三款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 二、清除計畫。 三、再利用計畫,包括試驗數量、試驗期間、檢測及檢驗方式、再利用技術原理、設施及設備。 四、污染防治計畫,包括污染排放檢測及監測方式。 五、營運計畫,包含再利用產品品管及銷售計畫。 六、異常運作處理計畫。 七、緊急應變計畫。 八、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或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證明文件。 九、其他經本部指定事項。 第六條第二項檢具試驗結果,應包括本部核准之試驗計畫申請文件內所規定之運作、檢測及監測紀錄。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