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適用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包含事業產生之有機性污泥、無機性污泥及其他由事業活動產生之事業廢棄物等。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除事業自行於廠(場)內再利用外,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依中央主管機關或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得逕行再利用,或經其許可通案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逕依其規定之管理方式或核發之再利用許可所載內容進行再利用。
二、具技術可行、所產製之再利用產品具市場價值且流向無虞者,得逕依附表所定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
三、經向本部申請再利用許可審查通過後,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
再利用機構完成前項第二款之再利用檢核後,應於事實發生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送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