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 第34條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第34條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之一第四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五條之四第一 項、第二項、第四十五條之五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 第四章及第六章不適用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3條看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全文第3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