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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33條

財團法人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有 關文件申報本部許可,並於許可後三十日內檢附經驗印之有關文件一式四 份,向所在地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之法人登記書後十日內,將該 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正本連同刊登公告之新聞紙,送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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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