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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責由扶養義務人負擔費用時,應填 發繳費通知單通知扶養義務人。扶養義務人接獲通知單後,應於三十日內 繳納或提出無支付能力之證明申請免繳,逾期未繳納或未提出證明申請免 繳者,主管機關應派員調查,並於提出調查報告後,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 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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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