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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將 國民住宅社區內之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所需之土地,作價讓售與 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自行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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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