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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原土地所有權人買回土地之總面積,依下列公 式計算之: 一、區段徵收開發完成後可供建築使用土地總面積=區段徵收地區土地總 面積- (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單獨興建之商業、服務設施用地面積+ 其他建築物用地面積) 。 二、個別原土地所有權人可買回之最高土地面積=區段徵收開發完成後可 供建築使用土地總面積× 50/100 ×個別原土地所有權人被徵收之土 地面積/區段徵收土地總面積 前項計算結果,應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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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